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邹民初字第1104-1号
原告***。
被告***(又名***)。
被告***。
被告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城里村。
法定代表人夏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