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邹民初字第197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邹平县。
委托代理人**,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邹平城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