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4285号
原告: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诉讼代表人:***,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城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城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