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财保310号
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4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4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瑜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