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迎中财保字第3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曲文杰、郑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3006945.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曲文杰、郑历文银行存款合计三百万六千九百四十五元七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