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

望都泰亨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3007号
原告:***亨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望都县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青青,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中央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亨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相应保全保险,承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90万元限额内,如原告的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告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首次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
首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金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