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泰庆,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曲文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历文,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
被执行人曲禛,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支付本金二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一十元二角三分及利息,诉讼费三万五千八百五十六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三万二千七百一十三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我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通过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被执行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名下无房产;另本院通过工商部门锁定了被执行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但由于车辆无法查找,故暂无法处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房产证号:00136493),但存在他项,暂无法处理。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管理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由于被执行人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电器有限公司、郑历文、曲禛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兴国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