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9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原告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79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五行中的“货款139900元及违约金”应为“货款135900元及违约金”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