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97号
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205575W,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南段1179
号。
法定代表人:吴自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952789,住所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楼B区16003室。
法定代表人:成继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757.2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7775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775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9元,由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