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城中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号B楼区16003室。

法定代表人:成继国。

被告:孔令彪,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令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