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城中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号B楼区16003室。
法定代表人:成继国。
被告:孔令彪,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令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