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中印,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王文现,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王桂君,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夏守军,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号B楼区16003室。
法定代表人:成继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孔令彪,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郭文忠,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与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令彪、郭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35元,减半收取计415.18元,由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负担。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