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中印,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王文现,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王桂君,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夏守军,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号B楼区16003室。

法定代表人:成继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孔令彪,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郭文忠,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与被告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令彪、郭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35元,减半收取计415.18元,由原告***、***、张中印、王文现、王桂君、夏守军负担。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