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寻兴,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中达好望角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17006140952789。

法定代表人: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福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艳,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仲辉,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元石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