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69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5404377E。
法定代表人:李社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东环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24718032。
法定代表人:刘维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了(2020)鲁0691执保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案已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