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执恢5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东环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24718032。
法定代表人:刘维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莘路南侧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1MAR3B。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武,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毛强,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与***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实业)、***、毛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鲁1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润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华强实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6日,金润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华强实业的股东***、毛强为被执行人。202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1)鲁1721执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毛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毛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即17680万元向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20)鲁1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责任;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箱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20)鲁1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2021年11月15日,金润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华强实业、***、毛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经查询,被执行人华强实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毛强名下有位于东营市垦利区××路××号××幢××室房产一处,并在东营宏坤置业有限公司享有100%的股权,在东营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99%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鲁1721执恢5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强名下的上述房产,于同日作出(2021)鲁1721执恢5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毛强在东营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和东营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经调查,被执行人毛强于2021年4月7日将东营市垦利区××路××号××幢××室房产抵押给东营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260万元,并且该房产已被东营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上述房产暂时不具执行价值。2022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金润公司向本院提供毛强有位于东营市垦利区××路××路××路××商铺××,并申请查封该房产。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以(2021)鲁1721执恢5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因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时不能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鲁1721执恢52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毛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强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润公司有工程款5241000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生
审判员 马春民
审判员 姜全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