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24718032。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东环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172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2021)鲁1721执恢5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华强实业有限公司、刘占龙、毛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有应得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2021)鲁1721执恢527号案件中应得执行款5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