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财保95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24718032。
法定代表人:刘维亭,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BX23FXY。
法定代表人:孙宪辉,经理。
被申请人:孙庚祥,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实际住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孙庚祥的银行账户存款744234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孙庚祥的银行账户存款744234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永刚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