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265号
原告:山西吉星其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北街1号信息安全众创空间二层8204。
法定代表人:李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17号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刘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吉星其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吉星其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吉星其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吉星其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吉星其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彩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