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执584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捷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13栋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87423466。
法定代表人:钟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昆山诺克科技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花桥镇巷浦工业区光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83836591。
法定代表人:徐雪明,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春捷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基于权利已获得实现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捷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83执58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顾文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汤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