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065号
申请人:佛山南海勇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工业区4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8XW211。
法定代表人:蒋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欣,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240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FBRR2C。
法定代表人:容芹菊。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南海勇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86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南海勇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86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39.30元,由申请人佛山南海勇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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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