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6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265297T。
法定代表人:陈日良。
被执行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240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FBRR2C。
法定代表人:容芹菊。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粤0605执2627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C6××**的小型汽车,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北岭支行4405××××0674账户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2002××××0681。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C6××**的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本案对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北岭支行4405××××0674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本案对珠海市墨荷铝合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2002××××068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曾永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