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663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8号701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