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3610号
原告:沈阳北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6号(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8号701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北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北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北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北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