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恒杉,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审被告:林道飞,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39号2幢20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509651066。
法定代表人:黄海,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游恒杉、原审被告林道飞、原审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上诉人***住所地系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游恒杉选择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适用侵权纠纷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林道飞、原审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其中原审被告林道飞的住所地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游恒杉选择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卫平
审 判 员 李 力
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倩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