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9022号之二
原告:厦门大壮深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G。
法定代表人:黄子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39号2幢203-205。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大壮深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大壮深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大壮深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大壮深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大壮深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