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卡尔曼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卡尔曼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城县鑫焱合众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财保32号
申请人:山西卡尔曼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经一路东吕匠路口西北角(君和昌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屈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城县鑫焱合众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水村村商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贺某。
申请人山西卡尔曼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银行存款或启用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13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9月24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城县鑫焱合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西卡尔曼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淑娟
书 记 员 常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