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财保102号
申请人:**,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张国学,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于符,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申请人:哈尔滨燕海竟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松街副21号。
法定代表人:戴德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档案,查封金额以40万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档案、车辆档案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金额以4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