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733号
原告: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富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安南路16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告:**爱,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