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纯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富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733号 原告: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富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安南路16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告:**爱,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