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3264号
原告:***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陈家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773296W。
法定代表人:戴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兴,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东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44861946E。
法定代表人:柏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茜,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其与被告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本院决定免交43100元,由***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审 判 长 余 军
人民陪审员 陈树萍
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