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红兵,女,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双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0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连,女,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刘珂,男,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段**,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周乐常,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陈稳来,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29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无实际执行标的,且执行内容不明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