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政务工作站、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75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2座2层401-408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政务工作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弟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罗颂和。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政务工作站、佛山市顺德区******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