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1415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2座2层401-408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白云电气科技大厦15层07室、1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肖宏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陈晓燕,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叶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陈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74596.42元;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102563.78元(以工程款1074596.4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年利率15.4%);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8日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市政公司西湾和苑项目),合同约定了定金、二次进度款、三次进度款、尾款和质保金的条款。在合同签订后,由于2020年初疫情的影响,经原被告协商沟通后,原告于2020年3月份已完成该项目。该项目已投入使用,在2020年6月初已达到入住率60%,但被告并没有如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含二次进度款、三次进度款、尾款、质保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走支付程序,但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1074596.42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1468090.32元,被告已支付587236元;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原告因自己未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部分不合格的工程量增加,责任在原告,故原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的款项没有依据。2、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款项支付是有条件的,原告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未达到付款条件。3、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进行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经被告及业主单位多次要求整改,但仍未整改合格,在质量问题未得到处理前,被告有权拒付工程款。4、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使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市政公司西湾和苑项目。工程地点:广州荔湾区和苑一街A5栋,二层至于二十五层;二、合同金额总价:1468090.32元整(含税9%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付款条款:1.定金:签订合同,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40%共计587236元取整。2.二次进度款:所有定制货物安装完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第二笔进度款30%共计440427元取整。3.三次进度款: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同,双方签订结算书,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第三笔进度款20%共计293618元取整。4.尾款: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0个日历天内,使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7%共计102766元取整。5.质保金: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65个日历天内,使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共计44042元取整;四、工期条款:1.工期说明:30个日历天(签订合同日起计)。2.安装与施工地点:广州荔湾区和苑一街A5栋,二层至于二十五层;六、保修条款:在我公司所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均为3年;七、违约责任:3.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后按付款日期付款,如有延期,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天计罚金。4.除甲方要求增加或进行更改所产生的费用以外,乙方不可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规定的总金额。5.因乙方供货数量不对或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可拒绝按时付款,或要求退货;现场施工补充条款如下:一、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详见附件清单。2.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包安全、验收、负责施工的形式进行承包;六、工程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前2天通知甲方将进行正式验收,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若经检验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质量不合格或资料不完整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齐,返修或补充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为止。2.保修期:现场装修、维护售后等质保不低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等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工程款)587236元。原告于2020年1月进场进行装修,于2020年3月底完工。之后,原告对被告提出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据被告称涉案工程实际是在2020年10月21日由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组织验收,验收表是合格通过,但要求我方作为施工单位就整改项目继续整改和修复,2020年11月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与我方进行了整个项目结算,其中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与合同金额一致,没有增加工程款。
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证据2、1661832.42元的造价汇总结算表、工程量项目实施内容清单、增加项目签证单,证明项目实际造价1661832.42元的事实。该增加项目签证单显示:施工单位为客厅,项目名称为隐形防盗网新增数量,小计133920元;施工单位为厨房,项目名称为厨房吊柜新增数量,小计39000元;合计172920元。被告在该增加项目签证单加盖了公章;原告提交证据3、验收表、项目现场图片、广州市政公司微信公众号“市政和苑成交破百啦!”推文,证明项目施工、验收完毕,已在6月初达到60%入住率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2造价汇总结算表、工程量项目实施内容清单三性均不予认可。造价汇总结算表是原告单方制作并盖章。工程量项目实施内容清单与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了部分的工程量增加,由于该增加的工程涉及安全及美观问题,业主单位要求原告整改。增加项目签证单及证据3中的验收表的真实性确认,但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图纸和样板间进行施工,造成隐形防盗网及厨房吊柜数量增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但原告认为其有能力让市政公司进行确认,并要求我方配合办理增加项目签证单和验收表,其目的是为了让业主单位对此进行确认,并不用再对此两项进行整改,被告盖章后,一同前往市政公司,但市政公司对该两项项目不予认可。对证据3质证认为对项目现场图片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广州市政公司微信公众号“市政和苑成交破百啦!”推文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该案涉装修工程从施工到第二次验收,业主单位和被告均一直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和整改通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存在。另被告表示原告证据3验收表是在2020年6月初原告自行制作,让被告盖章,原告拿去与市政公司催款使用的,并不是实际上的验收。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7160.2元的财产。原告缴纳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应付金额及是否符合付款条件问题。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3月底完工,被告亦已在验收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合格,被告在增加项目签证单上亦加盖公章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造价1468090.32元及增加项目部分造价172920元即1641010.32元。付款条件问题,验收表虽没有写日期,结合被告陈述在2020年6月初原告自制该表让其盖章及其时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已使用涉案装修房屋的事实,本院酌定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10日验收合格,此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二次进度款440427元。三次进度款及尾款支付条件合同约定为双方签订结算书,由于被告对增加部分及装修质量有争议,双方未有签订结算书,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诉前向被告送达了结算书,故本院以2020年12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为被告应付三次进度款及尾款支付的时间。对工程款内的质保金,合同约定尾款(质保金)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65个日历天内支付,很明显原告要求收取尾款(质保金)44042元的条件尚未成就,该部分款项应予扣减,基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87236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009732.32元(1641010.32元-587236元-44042元=1009732.32元)。
对于违约金问题。因合同约定及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确定违约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973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期计算:第一期,以工程款440427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第二期,以工程款569305.32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97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7元,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8元,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352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庆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帆
姚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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