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7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白云电气科技大厦15层07室、1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肖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2座2层401-408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开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锦建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开林公司支付锦建公司工程款1074596.42元;2.开林公司支付锦建公司货款违约金102563.78元(以工程款1074596.4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年利率15.4%);3.开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973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期计算:第一期,以工程款440427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第二期,以工程款569305.32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97元,由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7元,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8元,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352元。
判后,开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开林公司仅向锦建公司支付工程款793742.92元,无需支付增加部分造价171920元、公区未施工部分工程的款项43069.30元,无需承担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锦建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开林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为837784.92元,该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一审法院认定开林公司应向锦建公司支付合同约定造价1468090.32元及增加项目部分造价17292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587236元及质保金44042元,仍应向锦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9732.32元,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锦建公司实际完成施工的工程量为1425020.92元,扣除已支付的587236.00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为837784.92元,该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开林公司应向锦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9732.32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依据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公司)出具的《西湾和苑自编A5栋家私家电及软装配置项目结算书》《西湾和苑自编A5栋家私家电及软装配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合同附件《造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锦建公司施工的项目内容为“公区硬装+整体硬装修复”,包含3间样板间装饰工程、187套装修工程和公区,锦建公司在3件样板间装饰工程中施工工程量金额为58753.22元、187套装修工程中施工工程量金额为1308837.00元、公区中施工工程量金额为57430.70元,合计1425020.92元。扣除开林公司已支付的587236.00元,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为837784.92元。2.涉诉合同第三条对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所有定制货物安装完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第二笔进度款30%共计440427元取整;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同,双方签订结算书,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第三笔进度款20%共计293618元取整;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0个日历天内,使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7%共计102766元取整;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65个日历天内,使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共计44042元取整。根据开林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图片、市政和苑硬装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整改表格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图纸等证据,均可看出锦建公司施工的涉案项目明显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锦建公司也拒绝整改至合格状态,项目至今未得到开林公司的验收合格,而锦建公司也没有向开林公司开具发票、拒签结算书,因此剩余未支付款项的付款条件均未成就。(二)隐形防盗网、厨房吊柜不存在增加工程量,且合同明确规定锦建公司不可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规定的总金额,因此开林公司不应支付该增加部分造价172920元,一审法院认定开林公司应向锦建公司支付增加部分造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合同附件的《造价汇总表》及《工程量清单》系锦建公司按建设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及业主单位市政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设定的工程量,187套工程量清单明确隐形防盗网的工程量为1206.55㎡、厨房吊柜的工程量为406.15m,而市政公司出具的《西湾和苑自编A5栋家私家电及软装配置项目结算书》亦载明隐形防盗网的工程量为1206.55㎡,厨房吊柜的工程量为406.15m,与合同附件锦建公司设定的工程量一致,不存在增加工程量。2.合同第七条第4点约定,除甲方要求增加或进行更改所产生的费用以外,乙方不可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规定的总金额。锦建公司主张其增加隐形防盗网工程量744㎡和厨房吊柜60m,该工程量并未经过开林公司及市政公司的同意,是其擅自增加所致,责任在于锦建公司,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加项目签证单》系锦建公司于2020年6月份自行制作发给开林公司,希望开林公司配合其取得业主单位市政公司对该增加部分项目的认可及付款,但是市政公司并未认可,且隐形防盗网、厨房吊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政公司及开林公司多次要求锦建公司整改,均无果。但是一审法院忽视了双方合同约定、该签证单产生的整个过程及开林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证据、《西湾和苑自编A5栋家私家电及软装配置项目结算书》等证据,要求开林公司按锦建公司提供的《增加项目签证单》支付该部分款项,而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三)锦建公司施工安装的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林公司拒付合同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涉诉合同第七条第5点约定,因乙方供货数量不对或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可拒绝按时付款,或要求退货;合同第八条定制类货物补充条款的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安装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装修须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但是锦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安装,导致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被告及业主单位多次要求整改,质量问题仍然存在。因此锦建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付合同款项。二、开林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条件在符合项目验收合格、签订结算书、开具发票后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方可成就,另合同第七条第5点、第八条及关于现场施工补充条款等约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装修。如锦建公司不按照质量标准施工,应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施工规定和质量问题,其应整改达到合同质量标准,否则视为其违约。但是锦建公司施工的涉案项目严重不合格,至今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包括地胶起泡、窗台石缝隙过大、2-4层淋浴玻璃门未用不锈钢包边、防盗网上内下外安装导致防盗网倾斜、橱柜受潮、严重开裂等问题,还存在货不对版情形,并且锦建公司不仅拒签结算书,也从未向开林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2020年3月30日市政公司物业经营部出具《市政和苑硬装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明确载明锦建公司负责施工的房屋存在大量硬装设备质量问题,要求进行整改。而开林公司也多次要求锦建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工程进行整改,但锦建公司并未整改,导致上述质量问题存续至今,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先行构成违约,开林公司有权拒付款项。因此,导致开林公司无法按时付款的责任在于锦建公司先行构成违约,开林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一审法院在忽视开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单凭锦建公司一己之言便判决开林公司承担违约金,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开林公司于一审开庭前针对涉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以查清整个案件事实真相,但一审法院以影响年底结案和审限为由,不予接受开林公司的反诉请求,要求开林公司另案提起诉讼,系属严重的程序错误。开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是原件,但是一审法院对开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进行任何考虑和判断,也拒绝开林公司提出的反诉,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明显偏颇于锦建公司一方。另补充,开林公司已经另行提起(2021)粤0103民初2890号案诉讼,法院经审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已追加市政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与该案是关联案件,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锦建公司负有免费整修返工的义务,如其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开林公司有权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本案应以另案审查结果为依据,应中止本案审理,待2890号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锦建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开林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开林公司对于增加项目签证单及验收表的真实性确认,称锦建公司要求其配合办理,目的是为了业主单位对此进行确认,开林公司盖章后,一同前往市政公司,但市政公司对该两项不予认可。开林公司一审陈述涉案工程在2020年10月21日市政公司组织验收合格通过,但要求开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就整改项目继续整改和修复。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开林公司应向锦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余额以及是否应承担违约金。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开林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增加部分造价17190元、公区未施工部分工程款43069.30元,而锦建公司提交的增加项目签证单明确记载增加部分造价总额为17190元,验收表中二层公区验收意见为合格,开林公司在增加项目签证单、验收表上盖章予以确认,其称盖章系为了配合锦建公司请款,但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开林公司盖章前与锦建公司进行了沟通,双方并无为了请款而配合盖章的意思表示,而按照开林公司的陈述,其盖章后与锦建公司一同前往市政公司,如盖章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盖章目的未达成后,其可以及时收回已盖章的表格,而开林公司并未回收盖章表格,在之后亦从未就此向锦建公司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开林公司的陈述,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增加项目签证单、验收表的记载认定本案工程总价,并无不当。其次,开林公司以其与市政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结算文件主张锦建公司的施工量不实,但对其主张为其单独完成施工的部分,除了就表格内容进行表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该主张与其在增加项目签证单、验收表盖章确认的行为不相符,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第三,双方合同约定“除甲方要求增加或进行更改所产生的费用以外,乙方不可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规定的总金额”,虽然锦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于增加工程达成合意,但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显示,在开林公司在增加项目签证单、验收表盖章前,双方对于增加项目的隐形防盗网、橱柜的施工有进行沟通,开林公司对于施工情况应该是明知的,其在增加项目签证单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开林公司同意并确认增加项目的相关费用,锦建公司要求增加该部分金额,符合合同约定。而开林公司与市政公司之间的结算书未列入增加的工程量,系开林公司在与市政公司的法律关系中的自主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其在本案的事实确认行为。最后,开林公司主张因锦建公司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对此其自认已经另行提起(2021)粤0103民初2890号案诉讼,故本案对质量问题不予评判,而从本案证据来看,虽然双方2020年3月底完工之后就项目整改有进行交涉,但开林公司2020年6月初在验收表上盖章确认工程合格,开林公司亦自认建设单位于2020年10月21日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涉案工程业已交付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锦建公司有拒绝整改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剩余工程款为1009732.32元,并酌定分别以2020年6月10日、2020年12月2日为支付时间,亦属合理。
开林公司虽上诉称其无需支付增加部分以及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仅应向锦建公司支付工程款793742.92元,但本院审理期间,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而开林公司另案诉请锦建公司赔偿质量问题导致的费用和损失,本案并不须以该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故对开林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上诉人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庄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涛
肖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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