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2890号
原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肖宏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晴,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金年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帆,该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祺,该司职员,联系地址。
原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开林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建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陈晓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郭敏晴、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帆、李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整改费用及损失4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开始对广州荔湾区某某一街A5栋二层至二十五层房屋进行施工装修。原告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告装修的房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包括地胶起泡、窗台石缝隙过大、2-4层淋浴玻璃门未用不锈钢包边、防盗网上内下外安装导致防盗网倾斜、橱柜受潮、严重开裂等问题,还存在货不对版情形。2020年3月30日,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经营部出具《市政和苑硬装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明确载明被告负责施工的房屋存在大量硬装设备质量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工程进行整改。但被告并未整改,导致上述质量问题存续至今,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涉案工程房屋已验收且入住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的整改费用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方已就相关问题进行维修保养,原告以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是有意拖延支付应付工程款,浪费司法资源。(2020)粤0103民初14150号民事案件查明:1.涉案工程已经验收。2.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只是扣除了因为质保期未到期的质保金,其他工程款法院基本上都是支持的。3.本案所涉及的维修问题,我方接到原告的通知都及时充分地对涉案工程瑕疵问题进行了处理和修正。已经完成了作为施工人的义务。并且相应的工程款在我方完成相应的维修义务后,已经经过业主方的验收,原告是故意以质量问题为理由在本案重新起诉,我方认为浪费司法资源。
第三人市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并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开林公司(甲方)与锦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市政公司西湾和苑项目。工程地点:广州荔湾区某某一街A5栋,二层至于二十五层;二、合同金额总价:1468090.32元整(含税9%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付款条款:1.定金:签订合同,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40%共计587236元取整。2.二次进度款:所有定制货物安装完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第二笔进度款30%共计440427元取整。3.三次进度款: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同,双方签订结算书,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甲方需支付第三笔进度款20%共计293618元取整。4.尾款: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0个日历天内,使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7%共计102766元取整。5.质保金: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365个日历天内,使用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共计44042元取整;四、工期条款:1.工期说明:30个日历天(签订合同日起计)。2.安装与施工地点:广州荔湾区某某一街A5栋,二层至于二十五层;六、保修条款:在我公司所定产品,质量保证期均为3年;七、违约责任:3.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后按付款日期付款,如有延期,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天计罚金。4.除甲方要求增加或进行更改所产生的费用以外,乙方不可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规定的总金额。5.因乙方供货数量不对或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可拒绝按时付款,或要求退货;现场施工补充条款如下:一、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详见附件清单。2.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包安全、验收、负责施工的形式进行承包;六、工程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前2天通知甲方将进行正式验收,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若经检验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质量不合格或资料不完整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齐,返修或补充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为止。2.保修期:现场装修、维护售后等质保不低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进场进行装修,于2020年3月底完工。之后,原告对被告提出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
2020年11月20日,锦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就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请求开林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粤0103民初1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973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期计算:第一期,以工程款440427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第二期,以工程款569305.32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开林公司在该案中陈述,涉案工程实际于2020年10月21日由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组织验收,验收表是合格通过,但要求开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就整改项目继续整改和修复;2020年11月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与开林公司进行了整个项目结算,其中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与合同金额一致,没有增加工程款。
诉讼期间,开林公司提交了证据2图片;证据3市政和苑硬装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证据4整改表格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5市政公司西湾和苑项目整改通知快递底单物流记录。补充提交:1.图纸;2.市政公司西湾和苑项目验收表,证明被告的涉案工程未通过原告验收。
锦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2时间不明、位置不清,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表格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我方拆除防盗网是破坏市政公司财产的非法行为;对补充证据1不予确认;对补充证据2不予确认,认为是原告伪证,盖章之上的内容是锦建公司去申请并盖章,但是盖章之下手写的内容和签字为事后原告伪造。该证据在14150号案中并未提交,根据我方材料开林公司在2020年4月29日签字盖章并验收合格,我方是根据该验收合格单向项目工程建设方即市政公司提交验收表进行验收。故两个证据是相反的证据,该证据是伪证。
市政公司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锦建公司提交了证据1西湾和苑项自编A5栋水电及软装配置项目采购项目验收表(复印件)。证据2市政和苑成交破百啦!推文(复印件)。证据3被告工程负责人与原告指定项目负责人刘俊的微信聊天记录。补充提交证据1.与阿里豆-方彦云、郑大雄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2.与开林装饰-刘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合同书附件:工程量清单-装饰工程。
开林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原件,且和其提供的证据2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均可知道涉案工程从施工期间到现在质量问题一直存在;对证据2不予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原告及业主单位多次要求被告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图纸及样板间,但至今仍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且锦建公司拒绝在我方提交的证据4签字,导致双方未能签订验收的相关材料;对补充证据对证据1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无原件且我方对内容不知情,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不仅擅自增加了工程量,还将防盗网安装至地面,导致严重的倾斜。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也导致增加了133920元的工程量。对补充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窗台大理石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当属质量问题;该份证据仅体现了公区的窗台石,但未对其余房间窗台石进行整改,被告证据4整改表格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致,但是被告却否认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的三性,存在虚假陈述。对补充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合同关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4)、(6)、(9)及工程量清单明确《防潮板基层》并明确厨房橱柜吊柜的工程量为406.15,但是被告在未严格按照合同及样板间的要求安装橱柜吊柜,也在未经原告的允许下擅自在187套房间中增加了39000元的厨房吊柜工程量,且其安装的全部橱柜吊柜均存在开裂、受潮等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及第三人也多次督促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在此前的案件及至今都拒绝进行整改。
市政公司仅对锦建公司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补充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从其内容上看,该聊天记录仅仅为两个人之间对一些问题的协商,我方暂时无法确定聊天的两人身份,也无法体现出我司对相关问题的意思表示。对补充证据2、3,因为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待证问题与合同,我方无法确认其三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原告缴纳保全费2520元。
市政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交案涉工程装修问题汇总,并陈述该些问题部分通过走访所得,部分来源于住户反映,其中窗台大理石尺寸的问题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是影响美观;目前案涉工程房屋基本对外出租使用。
开林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后认为鉴定费用昂贵而向本院撤回申请。开林公司表示拒绝锦建筑公司维修,坚持维修及损害赔偿费用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3月底完工,开林公司在验收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合格,并在增加项目签证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故此(2020)粤0103民初14150号案中,本院酌定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10日验收合格。现涉案工程已由市政公司接收使用,而目前市政公司所收集的案涉工程问题,是使用前抑或使用后存在、是否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均不明确。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中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范围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现也无专业性证据可表明本案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同时也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维修费用及费用范围。故此,开林公司主张锦建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广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使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张鸣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古秋燕
卢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