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498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彤,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顺德国际商业城B区五座首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区家胜。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2座2层401-408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被申请人: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红庙用地。
法定代表人:林德浩。
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号。
负责人:谢文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在银行的存款47834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富宝诉保(2021)第181号,担保额为478347.19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在银行的存款47834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1.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