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小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希梅,系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纬49路),组织机构代码:79081108-5。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之韵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纬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6360324-8。
法定代表人:纪向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之韵玩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2364号,执行标的为12635189.5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对该案裁定中止执行。2019年10月25日,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作出(2017)鲁0281破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因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宣告破产,待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后,差额部分可对青岛海之韵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81执23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宝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