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异1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占才,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刘书强,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金栋谟,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于志伟,男,汉族,1976年2月2日生,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娟与被执行人金栋谟、李占才、刘书强、***、于志伟、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自己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杨乐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