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32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军,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韩守信。
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纬49路)。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