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胶州市丰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4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丰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庄里头小区35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9033561Y。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11085N。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特力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工业园东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972463。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澳兴铁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办事处杨家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1228047197。
法定代表人:纪春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丰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特力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澳兴铁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2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2016)鲁0281民初8330号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特力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澳兴铁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2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