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3516号
原告:**欣,男,汉族。
被告:青岛市林业局
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欣诉被告青岛市林业局、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孙素萍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素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素萍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