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0651号
原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纬4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1108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1257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1228048559。
法定代表人:*礼华,总经理。
被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7074322M。
原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同冠王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