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汇美食品加工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汇美食品加工厂,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村。
经营者:谈洪泉,经理。
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夏学章,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诉被告***、胶州市汇美食品加工厂、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7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8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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