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令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799号
原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10号,公司代码:91370281690306292X。
法定代表人:夏学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治锡,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
被告:孟令龙,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李家河花园××楼××单元201。
被告:青岛美连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房村。
法人代表:郭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瑞,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令龙,被告青岛美连钢构有限公司,被告郭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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