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岔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999号
原告: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住址胶州市北京路58号。
公司法人:高义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岔分公司,住址胶州市里岔镇牧城大道鑫府华庭网点楼7号。
公司法人:刘鹏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10号。
公司法人:夏学章,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岔分公司、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之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洪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义
书 记 员 郑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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