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得客实业(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艾得客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96民终844号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艾得克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承建的围墙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进行维修及相应维修费用多少,***多建的围墙砌体部分、大门砖柱是否属于合同外的增加工程及相应价款,***是否应艾得克实业(湖北)有限公司的要求请人做了土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艾得克实业(湖北)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该工程相应价款的系列事实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上诉人艾得客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刘汝梁
书记员 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