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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阿克苏和瑞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民初4140号
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3公里处。
经营者:任建国,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3公里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琼,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欣,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和瑞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东大街26号億隆大酒店6层636、637室。
法定代表人:苏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阿克苏和瑞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丰元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