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曌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贺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瑞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曌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瑞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曌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曌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宁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朱秉坤
二 ○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郭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