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胶商初字第1420号
原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揽被告的钢结构件镀锌业务,截止2014年5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镀锌费385179.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镀锌费38517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宋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