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71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7日生,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临江乡龙江村七委。
被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强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