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阳阳电梯安装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民初3077号
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中海城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2MA0TTB171D。
法定代表人:李本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阳阳电梯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市大**大北关街**广乐大厦**信用代码:91210105555345600H。
法定代表人:刘振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阳阳电梯安装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