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1586号
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中海城第257C幢2层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TT1B71D。
法定代表人:郭士新,经理。
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道二其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二其营子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3026866167818。
法定代表人:左良存,村主任(兼书记)。
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道二其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合利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丽